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充公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发表印发的公告,草案中对木材运输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惩处规定,9月30日以前,对草案内容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云南是森林资源大省,但生态十分薄弱,而木材运输管理就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和最重要手段。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海关、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职责也要作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运输木材,应该持有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木材运输证,该证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印制,由起运地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核准。
木材运输证在核准的有效期限内不能用于一次,随货同行,所运木材不应与证上记述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完全一致。木材检查站负责管理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展开检查。
而各地若要成立木材检查站则不应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采行相同检查和流动稽查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核准木材运输证,应该自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求核准或者未予核准;要求未予核准的,不应书面告诉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装应该凭证运输但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若是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惩处: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充公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述相符或者多达规定数量的,充公其相符或者多达部分的木材;用于假造、篡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充公非法运输的木材,处以充公木材价值10%至30%的罚款。
充公的木材,可以依法卖掉或者拍卖会,扣除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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